查处两起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违规施工动火功课引燃楼顶杂物 施工人员被行拘_功课_可燃物 照明

两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防水施工动火作业引发失火

7月24日,朝阳区三间房乡

一小区住宅楼顶木板杂物动怒

失火造成木板房及部分物品烧损

所幸扑救及时,无职员伤亡

经调查创造

张某某在楼顶进行防水施工动火作业

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

中途离开时没有负责检讨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形

未及时创造喷枪遗留火种已把周边可燃物引燃

惩罚结果

张某某对其违法行为招供不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旬日的行政惩罚。

违规施工动火作业

7月25日

朝阳消防联合王四营派出所

对王四营乡高碑店路东侧的某酒店施工现场

进行消防安全检讨时

创造该酒店施工现场北侧

正在进行电焊动火作业

经核查

正在动火作业的电焊操作员吴某某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属于无证作业

且作业前未办理施工动火审批

惩罚结果

吴某某对其违法行为招供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惩罚。

无证焊接、切割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焊接时未打消周围可燃物等

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分外情形须要利用明火作业的,应该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纳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法;作业职员应该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失火危险作业的职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利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失火、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利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落引动怒警,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施工企业及现场动火作业职员

应该制订并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履行严格的失火戒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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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京通“企安安”进行线上备案,报告动火作业位置以及动火人、看火人等信息。

2、加强动火期间安全戒备方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职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现场要专人通知、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

3、落实动火作业视频监控,通过配备固定摄像头或利用手机等办法,对动火作业履行全程视频记录。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央

编 辑:王子健、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来 源:朝阳区消防接济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