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责任若何分担?_宁远_价差
我们知道,上述文件多属于管理性规范文件,行政监管再怎么“倡导”、“管理”,当事人一旦发生轇轕案件,法院须依据条约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不可能直接适用此类文件予以裁判。
下面我们看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如何认定因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任务分担的问题。
裁判要点
因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双方均未举证延期缘故原由,依据公正原则各担一半。
至本案审理结束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终极确认的结算结果。根据双方形成的《三方协议》和《结算等问题办理办法》的约定,对付材差问题双方有分担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就详细承担比例形成统一见地。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是事实,且双方均没有供应工程延期干系差错任务的证据,按照公正原则,案涉项目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双方均匀分担。最高法院予以坚持。
裁判情由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材差问题。宁远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施工取费标准为二类,按照2016年二、三季度辅导价实行,材差应由湘城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双方均摊缺点。经审查,案涉双方在《补充协议书》附件中约定材差实行2016年二、三季度辅导价。施工过程中,湘城公司、宁远天祝分公司与周延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结算办法为:“终极结算以三方签署的结算确认单为准”。诉讼中案涉双方签订的《结算等问题办理办法》第四部分第5项约定:“主材价差、签证等问题,由双方领导确认后,另行打算。”但至今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终极确认的结算结果,同时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是客不雅观事实,案涉双方均未提交造成工程延期的干系证据,据此一审判决依据公正原则,认定由宁远公司与湘城公司分担案涉项目产生的材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形,并无欠妥。宁远公司该上诉情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甘肃高院一审认为:
关于材差问题。宁远公司与湘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附件中约定“主材价差按武威市2016年二、三季度辅导价打算材差”,兴晟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按照条约约定计入工程造价。湘城公司主见按照湘城公司与宁远天祝分公司、周延生签订的《三方协议》和施工进度调度钢筋价差。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为:“终极结算以三方签署的结算确认单为准”,又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等问题办理办法》第四、五项约定:“主材价差、签证等问题由双方领导确认后,另行打算”。但至本案审理结束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终极确认的结算结果。根据双方形成的《三方协议》和《结算等问题办理办法》的约定,对付材差问题双方有分担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就详细承担比例形成统一见地。鉴于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是事实,且双方均没有供应工程延期干系差错任务的证据,按照公正原则,案涉项目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双方均匀分担,兴晟公司依据《三方协议》以及三方确认的部分提货资料打算得出材料价差5226092.26元,因此宁远公司应该给付湘城公司材料价差2613046.13元。
案件索引
最高公民法院《甘肃宁远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民事二审民事讯断书》[(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裁判日期:2021年05月19日]
- End -
声 明
本号对干系案例的整理、总结和归纳,只为团队学习提升之用,对法院的事实认定、裁判情由、裁判不雅观点,均保持中立,不用除因当值状师学识所限,缺点理解了裁判原文的意思,故文章仅供参考,文末有案件索引,建议阅读裁判文书原文。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