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价款前后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_合同_条目
作为房地产市场兴盛发展的配套行业,家庭装饰装修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诉至法院的家装类轇轕也随之增多。而装饰装修条约中的结算条款,除在格式条款中进行约定外,常常还会手写另行约定,因此会涌现条约双方对付装修结算标准前后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应如何确定装修价款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轇轕:双方家庭装饰装修条约对付装修价款的结算前后存在不同约定。先是约定总价款为公民币58208元,在一样平常情形下,竣工结算的高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形下不超过总价款的5%,条约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相应工程款应该按实打算;后又再手写部分约定,所有项目按实际价格结算,竣工结算总价款许可高下增减幅度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业主主见应严格按照条约所附工程预算书的报价结算,装修公司则主见应按照实际价格结算。
法院认为,在条约前后约定结算标准相互冲突的情形下,在后的手写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即双方之间的装修价款应该按实结算,条约所附工程预算书仅具有参考意义。业主于条约履行过程中基于自身对条约的理解,哀求严格按照工程预算书的报价实行,实际有悖于条约约定。
条约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条约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培植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韶光、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能资料交付韶光、材料和设备供应任务、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担保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结算条款作为装饰装修条约的必要条款,系条约双方确定装修价款、进行结算的依据,双方应在充分沟通、磋商的根本上确定结算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阐明,应该按照所利用的词句,结合干系条款、行为的性子和目的、习气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在理解条约条款时,除从文义本身阐明外,每每还需将条约各个条款作为统一整体作相互阐明,方能确定条款的精确意思,达到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目的。
条约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应该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阐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据此,在同一份条约中,如果针对同一事变同时存在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且这些条款彼此相互抵牾,应该认为手写条款系在后形成,应优先适用。
装修价款的确定系装饰装修条约的主要内容,涉及条约双方的紧张权利责任,业主及装修公司在订立条约时均应尽到谨慎的把稳责任。常日情形下,家庭装饰装修条约系由装修公司供应的格式条约,故当条约中涌现手写条款时,会推定该条款系双方在格式条款的根本上另行商定,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正的条款,是双方作出的特殊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因此,业主在签订条约时,应着重审查手写部分,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轇轕。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治日报全媒体蒲晓磊整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通报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缺点或陵犯了您的合法权柄,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感激。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