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眉装修后因材料品牌拒绝付款法院这样判_防水资料_合同
案件详情
史某最近一贯操持将自住房屋翻修,重做屋顶防水。2020年10月10日, 史某与卖力装修的某丽商店签订了加工承揽条约,并向某丽商店支付定金5000元。
某丽商店为史某的房屋铺设屋顶防水时,与史某共同确认了防水材料的种类,但未确认材料品牌。
装修时,某丽商店利用了A品牌防水材料,价格为每平方米38元,双方约定工程款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
施工期间,史某一贯在现场督工,也没提出任何问题。
示意图
施工完成后经某丽商店丈量,施工面积460平方米,工程款总计17480元,撤除定金,史某尚欠12480元未给付。某丽商店多次向史某索要,史某均以施人为料不符为由谢绝给付。
某丽商店无奈,只能将史某告上法庭,哀求史某给付工程款。
史某谢绝给付工程款,缘故原由是施工前双方口头约定用B品牌防水材料,只管未写入条约,但某丽商店该当遵守,然而某丽商店却利用了A品牌的防水材料。史某没有赞许利用A品牌防水材料,某丽商店供应的发卖单是单方开据,既然史某没有具名确定,那么条约应按双方口头约定来实行。
某丽公司回答,史某交了定金,证明已赞许在本店内做防水。史某前后来到店内三次,反复理解产品、价格,历经两个月的韶光才确定做防水,并与商店签了条约,且条约中没有写明防水材料品牌。从做完防水到结束有一周韶光,史某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装修时,史某并不知道详细的A、B品牌的防水材料,直到3.15举报时才知道了A品牌防水材料,史某担心A品牌防水材料有问题。但防水做完后,经专业机构检测,质量过关,史某却迟迟不给付工程款,找各种问题,史某应该按条约给钱。
终极,法院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讯断史某一次性给付某丽商店加工承揽费12480元。
盛恒状师解读本案中,史某与某丽商店签订了《承揽条约》,史某当场交付了定金5000元,条约成立且有效,某丽商店也按照约定履行了加工承揽责任。
但条约中未明确约定报酬给付期限,以是应于落成后及时给付。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史某提出的利用材料的品牌问题。双方签订的条约中仅载明防水材料的统称,未明确防水材料的详细品牌;装修时史某一贯在现场督工,也未提出任何有关品牌的异议。在工程落成后史某提出防水材料品牌有问题而谢绝付款,与双方签订的条约目的无关,难以受到法律支持,以是史某应该按条约规定给付某丽商店工程款。若想规避此类问题,双方签订条约前还是须要做更加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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