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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商铺产权70年,现在办证只有40年,合同存在欺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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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铺都是40年的,可能是打合同的人手误没改,算不算欺诈只有法院裁定,如果你拿不出欺诈的直接有效证据,法院不会判欺诈的,顶多就是个工作失职,要么退房赔利息,要么合同继续履行,赔点钱,但这个钱肯定不会多,就是象征性的安慰下

土地年限划分商铺40年,公寓50年,住宅70年。有几种情况会有差异,第一买房的时候该土地距离拿地时间交久,因此剩余的土地年限并没有那么多,还有一种情况,在前几年出现的较多就是原来是商用土地性质的房屋被开发商后续申请改变成住宅性质了,但是土地年限是无法更改的,所以相比之前审批就是住宅性质的房屋年限较短。是否存在欺骗具体要看你合同上怎么写的,还有宣传是如何宣传的。不过如果最终签约是商用的话那就是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也不排除之前销售在这个环节没有弄清楚,或是没有解释清楚。

从法理上分析,可以说“保险合同涉嫌合同欺诈”吗

首先讲一下【合同欺诈】的定义。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理赔时,也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来赔付,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合同欺诈。

而且,对于保险合同中理解存在分歧的地方,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约定做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你认为业务员在销售的过程中涉嫌销售误导,可以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决,不过这与保险合同本身涉嫌欺诈稍有不同。

如果认为某个保险合同的某部分条款涉嫌欺诈,可以提出来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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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保险,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保险究竟是以什么形态存在的?最终结果我们会发现保险姓保!

这是每一个国家都会大力推行和引导的行业,甚至为其专门立法《保险法》,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银保监会,双部门管控。

最只要我们留意就会发现,在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保险行业是非常繁荣和发达的,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几份甚至十几份保险。这是一个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对社会形态的一种把控。这是政府调控民生问题的一种基础工具,比如保险法里面明文规定,寿险类公司只能合并收购,通俗的讲就是不允许破产。

而国内目前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四百多家,还不算很多外资比如大都会、友邦等等。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样一份保险,都被严格的区分为大陆版、港澳台版等,因为只要是在市场上流通的保险产品都是经过专业的经济学家、精算师、相关的法律人士严格设计的,最后由银保监会审核通过以后才允许售卖的。

说实话你目前看到的最新款保险产品,很可能都是几年前的设计,是经过严格考察和审核的,就像很多医疗设备一样,有的研发审核周期长达十几年,才允许使用。事关民生问题,有保险法为基础,银保监会同时监管,保险合同欺诈,更本不存在的。

而很多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拒赔,无非就两点:

第一、被业务员欺骗,购买的保险不全面,理赔事项不在条款内。

第二、自身道德问题,联合业务员或者不如实告知,骗保诈保。

排除这两项,哪个保险公司敢拒赔?敢合同欺诈,毕竟你是有身份证的人,你的背后是国家机器。

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经过银保监会审核备案,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其中会有众多条款没与投保人协商就确定了,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特别是减轻自己责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重点介绍,但是业务员为了业绩故意回避,造成投保人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合同,现在还有一些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混合操作极其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认识错误,要格外小心。

对不起,本人平民一枚。应该有请法律专业人士来解答,个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早已印制好了的固定模式。请不要轻信人,这个社会金钱第一缺少的是良心合同签字时请先看清合同条款。业务员讲的时天花乱缀,具体执行按合同条款。按现在流行广告语的说法:不看广告,看文字。

如何区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最近一直有人问我,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是什么?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又是什么?律师你能不能给我一个准确的标准?

坦白说,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精准的区分标准。

我们知道,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从辩方的角度,如何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里有人会说,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无罪,只要检察院证明不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就是无罪的。

但又有几个案子,控方是完全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指控与辩护,最终还是演变成了“看谁的举证、质证更有说服力”。如果辩方仅仅是以程序上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来进行对抗,通常无法动摇控方的证据体系。

总结一句话: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作为认定标准。实务中,我们往往是通过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综合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来“对抗”控方作出的不利认定。

根据王作富教授的观点,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欺诈行为之间之间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都具有欺骗对方,使对方的认识陷于错误,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签订履行合同的故意;双方都有从对方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从这一点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完全包容了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但显然前者的内涵又要比后者的内涵丰富。第二,行为人客观上都具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也无多大区别,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是利用对方错误等作为或不作为。

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欺诈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履行获取对方的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有时也具有一些所谓履约行为,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和不履约行为的性质。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也就是说,为获取对方的利益,行为人意图履行自己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从总体上看,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

装修合同没有具体价格明细合理吗

诚谢相邀!

你所说的装修合同中没有具体价格明细清单,这个一般是可以的。至于你说的价格明细,我们叫他工程量清单。具体的工程量清单,可以作为一种合同附件文本,在合同上备注说明,实际施工工程量以附件工程量清单为准。再者,还有施工工艺材料的清单,也可以作为合同附件之一,备注说明。这样在具体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及工艺标准,就可以以施工工艺材料清单为验收标准了。如果你前期做到这些了,可能就不至于有你现在的烦恼了。我们按合同办事即可!

当然导致这样的结果,作为业主和装修施工方肯定都有责任。

至于如何维权,也就是怎么解决问题吧!

我建议还是互相协商,无论你们有没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具体的施工工艺材料清单,详细具体的设计沟通落实方案等。既然你们签了施工合同,我想你们双方肯定也经历过相互沟通协商,落实方案价格的过程。

如果是因为施工工艺质量问题,那可以要装修施工方他们暂停施工,整改合适后再继续。

如果是因为你觉得材料不合适,没有你的预期想的好,你希望改变成你现在认为的好的材料。如果有价差,你是要付出一点材料价差的,即使前期没有备注材料清单,最起码装修施工方的报价,他是有个材料依据的。一般装修施工中,人工工钱不会变,变动价差的主要因素是材料价差和装修施工方的利润价差。

如果是因为我们业主对具体的施工方案变来变去比较频繁,一点一点,一次一次的,这样导致的话。作为业主的我们,就要承担责任才是啊!

其实装修是个很幸苦的活!作为业主在此期间,也会很辛苦!不仅要承担付出很多经济上的压力,配合应对装修施工方施工,而且还要监督验收家居装修质量。家庭工作还要照顾。实在是不易!

既然大家都不易!我希望还是和为贵!大家各退一步,商量解决得了。

祝你的雅居装修早日完成!

如果您有家居装修和生活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也可以关注我们本生活顾问,我们将竭诚为你们服务。

祝大家生活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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