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履行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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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有明确规定。

按税法: 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应按照条约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根本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利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利用年限分期摊销。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一次性列当期损益。

1.司帐处理: 在两次的装修期限内或该固定资产剩余利用年限中取韶光较短者.

2.税务处理: 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用度,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该作为长期待摊用度的支出。

《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履行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构造、延长利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估量尚可利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条约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利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该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根本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利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利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该作为长期待摊用度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你描述的情形装修用度不属于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属于<法>规定的(四)其他应该作为长期待摊用度的支出,应按照<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该作为长期待摊用度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进行处理。

提示:司帐处理同税务处理不一致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须要进行纳税调度.

小编总结:月摊销金额 = 摊销金额 / 摊销月份长期待摊用度摊销年限不能少于3年,大于3年可以,但如果少于3年,多摊销的部分要作为所得税额,打算所得税。
希望能帮到须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