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丘女士在某小区购置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条约,确认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
在条约履行中,双方对装饰公司供应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争议。

装修公司替业主采购家具被诉以次充好法院判令退款并赔偿_榉木_实木 瓷砖

据先容,双方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取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入口,但丘女士创造大部分家具不是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少入口证明材料。
协商无果,丘女士起诉哀求解除条约,装饰公司“退一赔三”。

被告装饰公司认为,条约已基本履行完毕,即便存在问题也应减少相应价款,无需全部退货。
所涉家具是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制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制时约定的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不存在敲诈。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生产家具的公司参加诉讼。
家具公司陈述,当时条约约定的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变更了材质,他们是按约定生产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取榉木实木框架,但不含榉木;8件约定采取榉木实木框架,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少量榉木。

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高额差价,答允担出卖人的条约任务。
被告装饰公司供应的家具中,大部分的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严重违约,原告哀求解除全部家具的买卖条约应予答应。
对地毯采购问题,被告装饰公司供应的材质证明不敷以证明其材质系入口,对原告哀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条约的主见亦予答应。
但双方已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硬装部分,不应解除。
终极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有关条约,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赔偿8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