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会涉及到条约签订的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装饰装修条约都是有效的。
那么,装修条约无效,能否拒付工程款呢?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条约轇轕案件。

普法时刻丨装修承包人不具备承包天资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_合同_王某 吊顶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8日,王某与陈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文化路的一大楼外不雅观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陈某施工,工程承包类型为全包,开工日期为6月1日,竣工日期为8月31日,条约总价款为45万元,开工后3日内支付20万元,7月31日支付20万元,尾款5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协议签订后,陈某即组织职员进行施工。
2022年8月31日,王某自行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投入利用,但却一贯未将欠付的5万元尾款支付给陈某。
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哀求王某支付5万元尾款及其产生的利息。

王某辩称,陈某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资质,装修条约无效。

法官说法:根据标的物不同,装饰装修条约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家庭装饰装修两种。
建筑装饰装修条约属于培植工程施工条约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培植工程施工条约中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条约无效。
本案中,陈某系不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资质的自然人,其与王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属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的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案涉工程现已竣工,虽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王某已自行吸收并投入利用,视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故案涉装修成果现不能返还且没有必要返还,陈某可以参照协议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哀求王某折价补偿。
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尾款,现王某过时未付尾款,答允担相应的利息丢失。
综上,法院依法讯断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央于2022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65%)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干系法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逼迫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有差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丢失;各方都有差错的,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无效,但是培植工程履历收合格的,可以参照条约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

第一条: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培植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作者:城固法院 刘彬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状师事务所状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