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建成区房屋装修的通知布告_装修_盐津县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建成区房屋装修管理,全面禁止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公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住宅和门面装修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 (四)毁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取钻孔办法铺设木地板; (六)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七)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载荷; (八)开挖地面、毁坏建筑根本; (九)影响供水、排水、供电及透风排烟(气)等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行为; (十)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立面形式,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窗改门; (十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 (十二)其他影响房屋安全利用和侵略其它业主合法权柄的行为; (十三)乱倾倒建筑废弃物、装修垃圾等。 二、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业主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一)存在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业主装修需到物业管理单位处进行登记备案;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把稳事变奉告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创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应该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装修人不得谢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讨; (四)物业管理单位创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上述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惩罚款。 三、无物业管理单位的业主对房屋装修的,应向盐津县城市管理综正当律大队报告登记,报告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条约、租房条约、申请人身份证件、装修方案; (二)确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并报培植主管部门审批; (三)非业主的住宅和门面利用人,还需供应业主赞许装修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事变 (一)装修人未报告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业主和承接住宅及门面装修工程的个人或企业,违反本通知布告进行装修以及侵害其它业主合法权柄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任务。 (三)举报电话:0870-3035518,监管单位:盐津县城市管理综正当律大队。 特此通知布告 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2021年8月23日
信息来源: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平台编辑:盐津县融媒体中央
信息报送邮箱:yjxcb@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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