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魏刚在先后担当芜湖经济技能开拓区招商一局科长、芜湖经济技能开拓区投资促进二局科长、芜湖经济技能开拓区投资促进一局副局长、局长期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孽收受他人现金144.15万元,房屋装修、家电合计代价21.1039万元,共计公民币165.2539万元。
各项受贿事实所依据的干系证据材料由公诉机关供应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安徽芜湖副区长魏刚纳贿案一审宣判获刑4年_万元_被告人 装修百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刚系国家事情职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造孽收受他人财物165.2539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刚受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魏刚到案后供述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惩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惩罚。
辩解人关于魏刚具有初犯、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之情节与查明事实同等,本院予以采信。
为掩护国家机关事情职员职务的廉明性,打击犯罪,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谈论决定,作出上述讯断。

宣判后,被告人魏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