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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事业有成就的人,必然家庭婚姻美满幸福”,你认为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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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事业有成就的人,必然家庭美满幸福”,你认为呢?为什么?

我认为,家庭美满幸福对事业有一定的帮助,但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事业能否取得成就主要取决于个人,看个人是否付出了努力,家庭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胡适是个很有成就的学者,在海峡两岸都有很大影响,但他的妻子是个大字不识、脾气暴躁刚烈的乡下女人,和胡适在学识、兴趣、爱好各方面差距都很大,后来胡适也曾和仰慕自己,志同道合的心上人有过婚外情,但最终迫于压力,和原配终此一生。季羡林是著名的国学大师,他的家庭很不幸福,不仅仅是妻子,与儿子也断绝来往很多年。家庭根本就谈不到美满幸福,甚至对他们生活、工作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的事业。

美满幸福的家庭可以为事业成功锦上添花。梁思成、林徽因都出生于有声望的家庭,学的都是建筑专业,郎才女貌形容他们已经不合适,林徽因也是学富五车,满腹经纶。他们在工作和研究中相互切磋,共同奋进。

钱钟书和杨绛都是文学大家,看了杨绛在丈夫和女儿过时后写的《我们仨》,就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一家人幸福满满。这样的家庭肯定会对事业有一定的帮助。

幸福的家庭都是类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成功与家庭幸福没必然联系。

事业有成就与家庭婚姻美满幸福,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可以印证这一点。

其实,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婚姻美满是衡量人生的三个不同标准,或者说是影响一个人一生是否成功、是否幸福的三个因素。

有一定道理,但是不是必然的。

首先,事业有成代表着富裕,不缺钱。现在社会大部分女人看财,男人看脸。有钱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相对家庭能够幸福。

其次,事业有成就的人必须不出轨,有责任心,不论男方还是女方,依然能够兼顾好家庭和事业,注重家庭婚姻的维护,才能真正家庭幸福。

最后,现实证明,有一大部分家庭不幸福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因为夫妻之间出了问题,观念也好,生活中问题也罢,缺乏良好的沟通,最后分道扬镳。

不知题主从那位哲人的话里悟出了这个道理?事业与生活是两个领域里的问题,怎么可能同日而语。

事业干大了老婆离婚了,分了财产带走孩子的占比小吗。平凡人干平凡事,夫妻和睦幸福到老的是大多数吧。否则千千万万个社会细胞组成的国家怎么可能繁荣富强呢,社会稳定家庭美满就是平凡人做着平凡的事。

我认为成就事业和家庭婚姻的美满幸福有一定的关系,但也有例外。在人生的道路上顺风顺水,当然对成就事业有一定的好处,但主要是看自己有没有事业心,愿不愿意为了事业而牺牲自己的一些享乐,为了事业去努力,去拼搏。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婚姻美满幸福的人,并没有成就什么事业,而碌碌无为地度过了一生。

女子对心爱的男子下药献身,最后却告其强奸,男子违法吗

女子对男子使用下药的方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告其强奸,男子不违法,亦不构成强奸罪,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和诬告陷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男子构成违法犯罪首先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而此提问中是女子实施了其他手段对男子实施了性行为,缺乏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男子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女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以男子不够成违法犯罪!

女子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告发,具有诬告陷害的目的,整个诬告陷害犯罪构成条件齐全,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女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与之发生性关系,侵犯了他人性羞耻心,因强奸罪只有男性才能构成,女性可以是强奸罪的帮助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样的事情好似电视剧一样,痴心女子对于自己心爱的男人,爱而不得,便使出下三滥手段,不惜通过非常规方式以身相许,并留下相关证据,逼迫男子就范,如果男子“不识时务”,便由爱生恨,告其强奸。

最毒莫过妇人心。

女子这样做,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枉顾事实,不择手段,诬告陷害,损人不利己,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

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有妇之夫阿丙在离婚女子阿媚经营的建材店打工,因阿丙长相英俊、吃苦耐劳,被阿媚看中,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不久阿丙妻子阿慧通过阿丙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阿丙、阿媚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后,与阿丙发生矛盾,并将此事告知儿子乐乐。后乐乐发信息辱骂阿媚,阿媚不甘示弱,也发信息回骂。

阿丙见因为不道德的婚外情,影响了家庭和谐与儿子之间的感情,遂向阿媚提出结束二人的不正当关系。阿媚将阿丙的分手举动归咎于阿丙的妻子阿慧,遂多次发送短信对阿慧进行辱骂。

同时,阿媚逼迫阿丙离婚,然后与自己结婚,阿丙当然不能接受,二人为此多次发生矛盾。为了断绝二人关系,阿丙果断选择离开阿媚的建材店。

阿媚多次要求与阿丙复合未果,遂心生歹念,要求阿丙无论如何见自己最后一面,二人将事情讲开,从此不再往来。

阿丙为了息事宁人,只能前往,但是一进入阿媚的房间,阿媚是又抱又搂,阿丙不肯,二人遂发生厮打,阿媚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衣服也是凌乱不堪,阿丙见状愤然离开。

阿媚见阿丙“无情”,别怪自己“无义”,遂报警称阿丙强奸。很快阿丙被公安人员通知到案,经过一番调查,阿丙被释放,阿媚被逮捕。

原来,阿丙早就料到阿媚可能出幺蛾子,故从进入阿媚的房间开始就贴身开启了录音模式,将案发现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下来。阿媚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实属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阿媚为了达到让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目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强奸,依法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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