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种选用与行文关系案例分析_机关_关系
案例一:某市准备召开全市经济事情会议,参加会议的工具紧张是县(市、区)和市直机关领导,拟约请上级领导出席或派人出席,并约请中心、省属驻当地机构领导出席。
《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条例》规定,“行文关系根据从属关系和权益范围确定。” 常日情形下,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高下级机关之间,如国务院与其所属各部委,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二是辅导与被辅导的关系,即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如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省农业厅与市农业局;
三是平行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如福建省政府与浙江省政府,科技厅与教诲厅;
四是不相从属关系,即非同一系统中的机关之间,如地方党委事情部门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之间。
机关之间由于事情须要相互行文,构成了一定的行文主体与受体之间的行文关系、行文方向。根据公函授受机关的事情关系不同,可以将行文方向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紧张存在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辅导与被辅导的关系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函,应选用请示、报告或见地文种;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送的公函,可选用决议、命令、决定、批复、关照、见地等文种。平行文紧张存在于平行关系、不相从属关系中,同级机关和不相从属机关相互行文都是平行文,应选用函、见地等文种。点
案例中,某市准备召开全市经济事情会议,由于与会职员的不同身份和地位,行文方向、行文办法、所用文种就不同。对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可以直接发“关照”;请上级领导出席或派人出席,该当给上级机关写“请示”;对中心、省属驻当地机构,由于不相从属,则应发“函”。三个文种都有奉告功能,但行文方向不同,利用文种得体,以表示对上级或同级的尊重,对方就会满意;否则,若文种利用不当,不仅有失落礼仪,还可能影响关系。
案例二:某省属高校准备创办一个内刊,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有关规定,须要经其主管部门省教诲厅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示、批准”,“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变”,“函”适用于“不相从属机关之间商洽事情、讯问和答复问题、要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变”。由此可看出,“请示”与“函”都有要求审批事变的功能,“批复”与“函”都有答复审批事变的功能,但行文工具是有差异的。“请示”的行文工具是“上级机关”,即与发文机关有从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辅导机关;“批复” 的行文工具是“下级机关”, 即与发文机关有从属关系的下级被领导机关或被辅导机关;而“函”的行文工具是“不相从属机关”, 即与发文机关没有从属关系的机关。
“请示”的行文工具与发文机关一样平常属于同个别系(系列),犹如属于教诲系统、财政系统等;由于是系统内部行文,因此行文工具的范围较窄。而“函”的行文工具与发文单位常日不属于同个别系,因涉及方方面面、错综繁芜的事务,以是系统间行文频繁,行文工具的范围也就比较广。
案例中,某省属高校准备创办一个内刊,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条件和流程,该高校应向其主管部门教诲厅报送创办内刊的干系材料,可以利用“请示”文种;教诲厅出具审核见地,可以利用“批复”文种。而该高校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和教诲厅出具的审核见地等材料,由于该高校与省新闻出版局不相从属,应利用“函”文种,即“求批函”;省新闻出版局给该高校答复审批事变,也应利用“函”文种,即“审批函”。点此加群
值得把稳的是,在现实事情中,人们总是习气利用“请示”文种以示尊重;而职能部门也习惯用“批复”去答复审批事变,以显示其审批权。尤其是一些高层机关错用文种,又被一些不负任务的公函写作专著乃至教材选作精确的例文,造成缺点的导向,使更多人误解和错用。对付“函”的偏见,也有其历史缘故原由,从公函的发展历史看,“请示”自1981年以来一贯沿袭“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示、批准”的规定,“函”于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函处理办法》中才增加“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批准”的规定。
案例三:某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林局长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事情情形的报告》,会议形成审议见地,对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事情提出了见地和建议;随后,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针对审议见地,制订整改方法,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办理情形反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
《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公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实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公民政府“领导所属各事情部门和下级公民政府的事情”;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谈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事情的重大事变”、“监督本级公民政府、公民法院和公民审查院的事情”。按照上述规定,人大与政府之间是权力机关与实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行文关系上的从属关系。《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条例》有一个专门的文种“议案”,适用于各级公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公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变。
从行文关系上来看,对地方公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行文的只有地方公民政府、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向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行文,一样平常是对口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林、水部门与屯子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部门与教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培植部门与环境城乡培植委员会之间业务关系的公函往来;与地方人大机关进行事情联系的详细事务一样平常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行文。其余,一样平常不宜向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的内设(科)室行文。
案例中,某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林局长向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事情情形的报告》,是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报告”是会议文件。人大常委会是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权益,一样平常只决定地方的全局性重大的事变,部门的事一样平常不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事情情形的报告》的审议见地,所用的文种为“见地”。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对审议见地的办理情形不宜直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如果政府部门要向人大常委会反响情形,可以向办公厅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行文。此外,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作出阐明,或提出修正建议,则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行文,不必直接向地方人大常委会行文。
原文《文种选用与行文关系案例剖析》(作者:苏武荣)刊发于《运用写作》2013年第6期。欢迎转发本文。如转载,请注明来源。不得照搬照抄或者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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