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解,现场施工职员并不清楚户主是否已进行了装修报告。
随后,司法职员又与住户沟通干系情形。
该住户表示,自己是第一次进行装修,并不理解装修前须要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报备的哀求。
于是,司法队员立即哀求停滞装修事情,责令补办本次装修的报备手续,并依法进行行政惩罚。
同时,还对其进行普法宣扬,耐心阐明装修未报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法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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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司法队表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干系法律法规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提醒市民和居民,进行住宅装修前,一定要严格遵守干系法律法规进行报备,并严格按照报备内容进行装修,不得超过报备范围施工,任何装修活动都必须在合法、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利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该取得业主的书面赞许。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报告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