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辅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决定,对温州市洞头北岙我家餐厅惩罚。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罚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

企业名称:温州市洞头北岙我家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330322MA296KNQ50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连城大道9弄19号201室严重违法失落信行为的详细环境:温州市洞头北岙我家餐厅在“洞头区霓屿责任教诲学校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编号:DTCG20220810076)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
惩罚结果: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辅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日期:2024-06-28 09:30惩罚日期:2024-06-24公布截止日期:2025-06-24司法单位: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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