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正<消防监督检讨规定>的决定》修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_公安机关_消防平安 卫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讨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讨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讨

第五章 司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讨事情,督匆匆机关、团体、企业、奇迹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形进行消防监督检讨。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履行消防监督检讨,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公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做事企业、居民委员会、村落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形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讨。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讨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事情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检讨的情形进行辅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事情,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讨事情进行辅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讨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办法向社会公告;对检讨创造的影响公共安全的失火隐患应该定期公布,提示公众年夜众把稳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讨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讨的形式有:

(一)对"大众年夜众聚拢场所在投入利用、业务前的消防安全检讨;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形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讨;

(五)根据须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讨。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失火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须要组织监督抽查;在失火多发时令,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该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该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霸占一定比例。
对属于职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讨一次。

第八条 "大众聚拢场所在投入利用、业务前,培植单位或者利用单位应该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讨报告表;

(二)业务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关照书;

(三)依法取得的培植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支配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职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培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须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大众年夜众聚拢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讨的,还应该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能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讨的申请,应该按照行政容许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大众聚拢场所投入利用、业务提高行消防安全检讨,应该检讨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订;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职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由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举动步伐、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并无缺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接济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形的监督抽查,应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形检讨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大众聚拢场所是否通过投入利用、业务前的消防安全检讨;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利用情形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利用性子符合;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订;

(四)消防举动步伐、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无缺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掩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讨、消防演习训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职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十)其他依法须要检讨的内容。

对职员密集场所还应该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接济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形的监督抽查,除检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该检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逐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训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职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该检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职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讨,应该重点检讨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利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大众年夜众聚拢场所是否通过利用、业务前的消防安全检讨;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哀求;

(三)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习训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任务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举动步伐、器材是否配备完好并无缺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并无缺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职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分外培植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讨,应该重点检讨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形: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职员,是否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职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无缺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诲培训和消防演习训练;

(六)施工现场职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讨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检讨时,检讨职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司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讨应该填写检讨记录,如实记录检说情形。

第十五条 对"大众年夜众聚拢场所投入利用、业务前的消防安全检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进行检讨,自检讨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作出赞许或者不同意投入利用或者业务的决定,并投递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提高行的消防安全检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关照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进行检讨,并将检讨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该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干系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举动步伐的,应该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处理。
处理情形应该及时奉告举报投诉人;无法奉告的,应该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讨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创造的依法应该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当场制作、投递责令立即改正关照书,并依法予以惩罚;对依法应该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该自检讨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制作、投递责令限期改正关照书,并依法予以惩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讨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该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进行复查。
对过时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惩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讨中,创造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举动步伐不符合消防安全哀求,或者创造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失火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讨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提出处理见地,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公民政府办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失火隐患,还应该在确定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制作、投递重大失火隐患整改关照书。

重大失火隐患剖断涉及繁芜或者疑难技能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事情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讨中创造失火隐患,应该关照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纳方法肃清;对具有下列环境之一,不及时肃清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敷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举动步伐严重破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职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利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大众聚拢场所违反消防技能标准,采取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职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失火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旬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肃清失火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该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法,并自检讨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制作、投递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形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讨职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人赞许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履行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投递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纳临时查封方法的,应该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人组织履行。
须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合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履行。

履行临时查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临时查封时,关照当事人到场,当场奉告当事人采纳临时查封的情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援路子,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约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讨职员在现场笔录上署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举动步伐、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纳其他方法,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滞生产、经营或者利用;

(四)对履行临时查封情形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摄影或者录音录像。

履行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要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失火隐患的,应该许可。
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利用。

第二十五条 失火隐患肃清后,当事人应该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进行检讨,自检讨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赞许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投递当事人。

对检讨确认失火隐患已肃清的,应该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逼迫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逼迫打消或者拆除干系障碍物、妨碍物,所需用度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实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滞利用、停滞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责任。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见地,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情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情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该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过时仍不履行责任且无正当情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人应该组织集体研究逼迫实行方案,确定实行的办法和韶光。
逼迫实行决定书应该自决定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制作、投递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逼迫实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人组织履行。
须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合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履行;须要其他行政部门合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提出见地,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公民政府组织履行。

履行逼迫实行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逼迫实行时,关照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逼迫实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约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讨职员在现场笔录上署名或者盖章;

(三)对履行逼迫实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摄影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形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履行逼迫实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纳停滞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办法迫使当事人履行责任。

有《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逼迫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环境之一的,中止实行或者闭幕实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滞施工、停滞利用、停产停业惩罚确当事人申请规复施工、利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进行检讨,自检讨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作出决定,投递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赞许规复施工、利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该不同意规复施工、利用、生产、经营,并解释情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讨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讨范围的单位,应该每年至少进行一越日常消防监督检讨。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领的,应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讨,应该检讨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大众聚拢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利用、业务前的消防安全检讨;

(二)是否制订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讨、消防安全宣扬教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训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无缺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举动步伐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该检讨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举动步伐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做事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讨,公安派出所除检讨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该检讨物业做事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举动步伐是否进行掩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落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讨,应该检讨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事情制度、村落(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订;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扬教诲、防火安全检讨;

(四)是否对社区、村落落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掩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讨时,创造被检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讨和消防安全教诲培训、消防演习训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畅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无缺有效的;

(六)职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接济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利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失火、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利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举动步伐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创造被检讨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利用的;"大众年夜众聚拢场所未依法通过利用、业务前的消防安全检讨,擅自利用、业务的,应该在检讨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讨,应该填写检讨记录,记录创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讨中,创造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失火隐患,应该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州里公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司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健全消防监督检讨事情制度,建立司法档案,定期进行司法质量考评,落实司法差错任务深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事情职员进行消防监督检讨,应该自觉接管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在消防监督检讨中有下列环境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应该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不按规定制作、投递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讨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大众年夜众聚拢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讨合格的;

(三)无端拖延消防安全检讨,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创造失火隐患不及时关照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讨权益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发卖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能做事机构、消防举动步伐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管被检讨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事情职员的近支属严禁在其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事情职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确定为失火隐患:

(一)影响职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接济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举动步伐未保持无缺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随意马虎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职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利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哀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失火本色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环境。

重大失火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该纳入消防监督检讨范围。
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统领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检讨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本规定所须要的法律文书模样形状,由公安部制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讨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破除。

▌制作:黑龙江消防全媒体中央

▌审核:孟宪赫

▌编辑:杨诗聪、范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