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长“漫天要价”数万元增项费用反被法院判决退还1.6万元_教师_装修
出于对管师傅的信赖,费师长西席在全体装修过程中从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装修进展情形。但令费师长西席没有想到的是,等到房屋全部装修完成,自己验收成果时,创造不仅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更可气的是管师傅还提出灯具、台盆、龙头、实木条、柜子属于增加项目花费近5万元,且并没有包含在之前约定的装修用度里,目前总价为18万余元。扣除前期费师长西席已支付给管师傅装修款15万元,还需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
费师长西席的公司不同意支付尾款,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无果,管师傅遂将费师长西席及其公司起诉至静安区公民法院,哀求其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丢失。
管师傅认为,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系装修瑕疵,并不能成为费师长西席及其公司谢绝支付尾款的情由。
费师长西席的公司则认为,管师傅是漫天要价,那些增项只是原装修内容的整改项目,即便存在用度也应由管师傅自行包袱,且增项用度未经双方协商确认,明显虚高,应该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报价单》中金额13.8万元支付装修款。
专业机构评估价远低于工长报价
法院审理中创造,双方并未就装修以及增项事宜签订书面条约,但均认可装修的事实。鉴于双方对装修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增项以及增项的详细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应费师长西席及其公司申请,并经管师傅赞许,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含增项)整体工程进行法律审价。
经法律审价,显示房屋装修造价9万余元,也便是说,即便含增项的装修工程法律审价结果也明显低于双方不含增项的装修费约定价13.8万元。费师长西席的公司得知审价报告结果后,立即反诉管师傅,哀求法院判令管师傅退还多收取的装修款5万余元。
法院:施工队长应退还1.6万元
静安区公民法院认为,管师傅与费师长西席的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装饰装修条约关系。管师傅已经完成房屋的装修,但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律审价,管师傅对《报价单》中“原有墙面封欧松板”等项目未实际施工,应在装修款结算中作相应核减。同时,按照审价报告,并结合双方陈述及付款进度,在《报价单》以外确实存在灯具、台盆、龙头、实木条、柜子等增加项目,因双方未曾确认价格,应该按照审价报告据实结算。结算后,管师傅不仅无权另行收取装修款,反而应该向费师长西席的公司退还部分装修款。
终极,法院依法讯断驳回管师傅的全部诉讼要求,同时判令管师傅应向费师长西席的公司退还装修款1.6万元。一审判决后,管师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装修属于一项专业性强、施工项目多、耗时久的培植工程,装修过程中极易产生轇轕。为掩护自身权柄,业主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条约,对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工和竣工韶光、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等核心事变进行明确约定。
本案中,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条约但一方已经履行紧张责任,对方接管时,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条约关系。施工方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即便双方没有书面条约约定违约任务条款,业主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等干系法律规定,哀求施工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任务。
装修过程中,业主和施工方均应秉承老实信用原则履行条约。施工方应该担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工程培植逼迫性标准。确保施工所用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流程规范,杜绝粗制滥造等不良征象,否则将面临承担返工、修理乃至减少价款的法律任务。
须要格外把稳的是:
1、业主仍是房屋装修的第一任务人。
2、装修房屋前,只管即便签订书面条约,对施工内容、价款、装修增项等事先作出约定,防止事后对方漫天要价。
3、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实地查看装修情形,便于及时创造问题、作出整改。
4、装修单位应诚信经营、货真价实,否则可能得不偿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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