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津云宣布,在多家媒体宣布此事后,11月9日下午,唐山开平分局三位领导到达受害老人张玉来岁夜爷的家中,称老人接管采访违背了协议,要拿回协议赔偿给的9万元钱,让张大爷走法律程序起诉他们。
针对老人家属提出的“如果协议不再生效,警方应备案”的哀求,他们则反复说“备案须要上级机关”。

抓嫖抓错人还不许曝光 把赔偿当“封口费”?_司法_协定 找灵感

这事发展至今,俨然是在给“切切没想到”系列贡献现实素材:涉事老人堪比“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遭遇,本就让人没想到;老人一方讨说法数次碰钉子,末了的协议虽有赔偿,却没承认“误打”、没半句道歉、没问责表态、没答应伤情鉴定,也让人没想到;更让人没想到的是,结果还来了“登门欲要回赔偿”这一出……这飘忽的剧情走向也是没谁了。

通不雅观此事,事发地有关单位、职员无异于用“实力给自己招黑”的举动,演示了什么叫“一错再错”。
而这些缺点,某种程度上也是部分基层司法者法治素养的折射——

就事中过程来说,抓老人时没有抓到现行,也没有先行盘考,就将人当“漏网者”强行掌握,司法程序上难免授人以柄;在老人急忙否认后不给陈述辩白权,而是动手打人,也明显超出了文明司法应有的比例原则。

从事后处理来看,老人多次讨公道,当地有关部门却想淡化处理,“误判”而不是粗暴司法、“掌握”而不是误打等轻佻定性,跟受害老人“生平最大的耻辱”的心态完备不适配,个中也没有表示出对公民肃静的顾及;不肯给当事人见地律记录仪和现场监控视频,也跟信息公开哀求不合;终极只赔钱不问责,亦有违司法差错任务深究方面的规定。

而被曝光后登门索回赔偿的做法,更是“谜一样的操作”:那笔赔偿难道不是司法差错后的应有补偿,怎么就变成了“拿钱消声”的封口费、私了钱?

赔偿受害者是纠错的一部分,是善后责任而非恩赐,说拿回就拿回,既是不把公信力当回事,也让纠错诚意严重缩水。
这跟此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也合成了一幅对司法差错“该纠不纠”的图鉴:嘴上说着道歉,身体却很老实。

涉事领导要拿回赔偿的情由是,张大爷接管了采访违背了协议。
这无疑暴露了压负面怕曝光、抗拒舆论监督的捂盖子心态,也留下敲打找媒体维权者之嫌:按老人的说法,他们爆料给媒体维权是在正常路子淤塞时、协议签订前,此后媒体找上门也是说“办理完了”,他们并未违反“息访罢访”约定。

更何况,针对息诉罢访协议,虽然最高法去年曾通过个案明确了息诉罢访协议的可诉性,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责任内容的协议”,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也明确哀求“依法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此事中“买断反馈权”协议的合法性,显然也须要用法律尺子量一量。

犯错过后,认了错却未纠错,错被曝光后还想拿回赔偿,这不啻为“将错就错”。
而贯穿于这些缺点之中的,是司法者法律不雅观念的淡薄,是个别基层单位对法律规范的不足敬畏——事实上,当地办案职员和涉事部门若能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将司法行为收束到法律框架内,事宜症结恐怕也不至于从无心之失落转移到故意之过上。

鉴于此,当地有关方面也宜参与调查。
“司法乌龙”中暴露出的程序瑕疵与粗暴司法情节,该担何责?涉事单位在处理受害者诉求、启动问责上,有无不作为问题?对当事老人该怎么赔偿,赔偿主体又该是谁……这些问题都须要法纪层面的梳理与核阅。

也只有一五一十地厘清任务、依法处理,才能为此事画上法治句号,也才能更好地对公职职员“以案普法”:实现法治的条件,便是司法者先遵纪遵法,对表法治哀求,规范权力运作。

(来源: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