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相符哪些规定?_场合_负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供"大众年夜众利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是消防安全的任务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事情卖力。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卖力。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失火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能规范的规定。
培植单位应该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赞许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利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该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哀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主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衔接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该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该采取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该采取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该采取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实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纳防火、隔热方法;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举动步伐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举动步伐的利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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