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甲某在海兴县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2023年3月份,甲某与乙某达成装饰装修条约,将楼房装修交由乙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装修内容、价格及工期。
装修过程中,甲某陆续将装修款交付乙某,但截至双方约定的落成期,乙某仍未完成装修事情。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甲某诉至法院,哀求解除与乙某之间的装饰装修条约,同时哀求乙某退还装修费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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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沟通,理解到乙某赞许解除装修条约,但是双方对退还装修费数额存在争议,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考虑到双方争议不大,为了尽快办理问题,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甲某已支付的装修款数额、乙某已完成的装修内容进行核对,之后李法官将双方争议的的问题向原、被告进行了详细解释,有针对性的进行释法明理。
经由反复沟通,双方达成调度见地,乙某一次性返还甲某装修款10万元,甲某放弃哀求乙某支付违约金的主见,至此,案件圆满办理。

近年来,海兴法院始终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紧盯老百姓烦苦处、揪苦处,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将调度贯穿审判实行事情全过程,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双方诉讼对抗,妥善调处抵牾,为群众供应优质、高效的法律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