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判例:家庭装修合同到底属不属于培植工程合同?_合同_工程
不同于盖房修路、铺轨架桥等大型工程,家庭装修条约因其所涉规模很小,在法律上的定性历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属于培植工程条约,也有人认为它只是承揽条约。
承揽条约的范围广阔,只要按照定作人的哀求完成并交付事情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都具备承揽条约的特色。理论上,培植工程条约是非常范例的承揽条约。但由于培植工程常日关系到公共利益,兹事体大,以是将其从一样平常的承揽条约中独立出来,设定了更分外的规则,例如不动产专属统领、分外的条约无效规则、招投标程序、实际施工人规则等。
家庭装修条约是否属于培植工程条约,其答案直接关系到家庭装修条约是否能适用培植工程分外规则,影响非常重大。
家庭装修条约,属于“装饰装修条约”中的一个小类。在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稿中,“培植工程条约轇轕”并不包括“装饰装修条约轇轕”。经由8年的探索,最高公民法院2008年2月4日正式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规定将“装饰装修条约轇轕”纳入了“培植工程条约轇轕”。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建筑装饰装修条约是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与发包方就建筑装饰装修而订立的条约。”将装饰装修的履行主体限定为“企业”,却并未明确家庭装修条约是否属于“装饰装修条约”,令人迷惑且遗憾。
目前的裁判不雅观点,大致可以形成三大阵营:1.家庭装修条约不属于培植工程条约;2.家庭装修条约属于培植工程条约;3.不表态家庭装修条约的性子,但限定适用培植工程分外规则。
一、家庭装修条约不属于培植工程条约
该不雅观点以山东、江苏等地为代表,虽可见于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裁判口径彷佛并未统一。
2008年8月,《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事情会议纪要》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度范围,对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条约引起的轇轕应该依据《条约法》有关承揽条约的规定,并参照培植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该《会议纪要》紧随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对法律阐明留白之处进行了探索。此后,该不雅观点一贯见于山东地区的裁判文书。例如(2015)鲁民提字498号承揽条约轇轕案件,这宗装修造价仅为3万元的案件得到山东高院亲自提审,高院的紧张不雅观点便是重申:家庭装修条约不属于培植工程条约。
同样在2008年,《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多少问题的见地》规定:
“劳务承包条约轇轕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条约轇轕案件不适用本见地的规定。”
江苏高院主编、公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表态:
“对付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培植工程,应该区分两种情形:(1)属于家庭室内居室装修的,不属于培植工程,适用承揽条约的规定。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容许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2)不属于家庭室内居室装修的,按培植工程条约规定处理。”
其余,在《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中第20条也提到,“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条约适用该法律阐明”,言外之意是打消了家庭装修条约适用的空间。
在支持该不雅观点的裁判文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序号
案号
裁判不雅观点
1
江苏省高等公民法(2019)苏民申4616号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属于培植工程,应适用承揽条约的干系规定。
2
重庆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2016)渝04民终778号
《装饰工程施工条约》约定的是住宅用商品房装修,该条约性子属于承揽条约不属于培植工程施工条约,一审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条约无效属于适用法律缺点,本院予以纠正。
3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075号
本案系家庭装饰装修条约,李能凤主见本案应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二条 关于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无效,培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方可参照条约主见工程价款的规定,依据不敷,本院不予采纳。
4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公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530号
《家庭装修条约》不属于范例条约,《条约法》中没有详细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条约内容为家庭装修,总条约金额39000元,签订条约的主体均为自然人等特色,对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条约》更符合承揽条约的特色。因此,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条约为承揽条约,并无不当,应该坚持。
5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赣11民终121号
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条约轇轕,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条约轇轕是与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并列的三级案由,装饰装修条约引发的轇轕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而应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
二、家庭装修条约属于培植工程条约
目前,我们尚未创造明确家庭装修条约属于培植工程条约的公开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家庭装修条约属于培植工程条约的法院,方向于一并适用培植工程全部分外规则,如专属统领、条约无效等。
在支持该不雅观点的裁判文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序号
案号
裁判不雅观点
1
四川省高等公民法(2014)川民申字第474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罗红卫的诉讼要求是否成立。对付该争议焦点,最高公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明确规定了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培植工程,本案中罗红卫与创美家公司因家庭装修引发的争议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的干系规定。
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苏01民终8093号
彭茂萍上诉要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虽包括装饰装修条约轇轕,但仅包括非家庭装饰装修条约轇轕,不包括家庭装饰装修条约轇轕。……上诉人认为,本市玄武区公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对本案有统领权,其裁定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培植工程条约轇轕专属统领的精神。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条约轇轕,属不动产轇轕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领。因案涉不动产即本市中山首府3幢801室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统领权。综上,彭茂萍上诉情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公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0215号
事实和情由:家庭装修与培植工程没有关系,本案不是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应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阐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按照不动产轇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统领的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培植工程条约轇轕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还包括该项下的培植工程施工干系的案件“培植工程分包条约轇轕”和“装饰装修条约轇轕”。因此,无论本案案由是培植工程分包条约轇轕,还是装饰装修条约轇轕,均应按照不动产轇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统领。
4
上海市奉贤区公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1855号
在培植工程条约关系中,对承包人的基本哀求是具有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否则实在行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而装饰装修条约关系为培植工程条约关系的一种,当然同样哀求承包人具有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本案中,施工人曹新龙系个人,显然不符合法律对承包主体的规定,故其与曾月华之间的装饰装修条约关系无效,对条约无效的任务由曹兴龙负紧张任务,曾月华负次要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无效,但是培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条约要求工程款。反之,培植工程不合格,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为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5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7)浙01民终3646号
关于案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的定性问题。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承揽条约轇轕与培植工程条约轇轕为并属于条约轇轕项下的第三级案由,而装饰装修条约轇轕为培植工程条约轇轕项下的第四级案由,装饰装修条约轇轕类属于培植工程条约轇轕,基于培植工程条约的特点,培植工程条约中的发包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吴高伟主见其在本案中享有承揽条约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法律依据不敷,本院不予采纳。
三、不表态家庭装修条约的性子,但限定适用培植工程分外规则
在北京、天津、广东等地,高院均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付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家庭装修条约未有明确表态,但在涉及详细诉讼要求时,若原告哀求适用培植工程领域的某些分外规则,法院不会支持。
例如,《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多少疑难问题的解答》(2011)不支持家庭装修条约适用培植工程条约无效规则。其第6条规定:
“施工人签订条约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人住宅,或者进里手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少相应资质为由,主见条约无效的,一样平常不予支持。对付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广东省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条约轇轕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也不支持家庭装修条约适用培植工程条约无效规则,个中第2条规定:
“家庭室内装修和屯子、建制镇、集镇方案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培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条约轇轕,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见条约无效的,一样平常不予支持。”
《天津市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干系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不支持家庭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要求权。其第5条规定:
依据培植工程法律阐明(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但有下列环境之一的除外:(1)工程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
在支持该不雅观点的裁判文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序号
案号
裁判不雅观点
1
最高公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哀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一条规定,应该认定为条约无效的环境。培植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条约无效的法律依据。
2
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851号
从华南公司与陈国红签订的《家庭装修条约》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来看,华男公司受陈国红委托对家庭住宅进行室内装修事情,该装修事情不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及私自拆改专业举动步伐等环境,故华男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条约》的效力,陈国红主见该条约无效,本院难以采纳。……一审判决结果精确,可予坚持。
3
山东省海阳市公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379号
两级法院均将案由确定为“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且在“本院认为”部分,法院也未表态家庭装修条约属于承揽条约。同时,在条约无效、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方面的认定上,法院限定了培植工程分外规则的适用。
家庭装修条约的认定之以是引发争议,紧张缘故原由因此前的《条约法》和现行的《民法典》对培植工程条约的外延均未做详细规定。实际上,《民法典》并未否定家庭装修属于培植工程。但同时,《民法典》也并未哀求将归类为培植工程的家庭装修条约认定为无效条约。换言之,在家庭装修条约引发的轇轕中,即便认定其属于培植工程条约,也不一定触发某些分外规则的适用。
实务方面,鉴于目前对付家庭装修条约的定性莫衷一是,综合上述辅导文件和裁判不雅观点,我们暂时小结如下:
1.在统领方面,由于是否将家庭装修条约认定为培植工程条约直接影响法院统领的选择,建议双方签订书面条约,在家庭装修条约中明确约定条约履行地点(即装修房屋的地址),并且将统领法院也约定为该地点区县法院。
2.在条约效力方面,因缺少资质导致家庭装修条约无效的案例较少,确认条约无效的诉讼要求可能被驳回。以条约无效为由躲避违约任务的可行性不高。更应关注的是,装修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对设计、材料等方面的变更,需留下书面签证。
3.在培植工程分外规则方面,可以考虑将法律对培植工程的规定作为条约条款,对质量标准、质保期、维修任务等条款纳入条约内容。但实际施工人穿透条约相对性、同时向房东追讨工程款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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