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装修设计不知足交了的“定金”能退吗?_合同_装修公司
装修就成了头等大事。
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条约后,
若对装修设计不满意,
想要解除条约,
能否退回前期所交的“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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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小威和小莲购买了位于上林县某小区的毛坯商品房。2021年12月19日,小莲与某装修公司就前述所购房屋装修一事,小莲作为甲方,某装修公司作为乙方,双方订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一份。
条约约定
承揽办法
乙方(某装修公司)以包工和包部分材料的形式承包甲方(小莲)所购买的前述房屋装修工程;
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160000元(包含甲方供应的材料价款在内);
装修选材
甲方卖力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类、数量、价格详见条约附件《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和《广西某装饰“6.0”德系欧标系列装修预算单》(以下简称“《预算单》”);
关于条约的变更
甲方如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正或增加项目,须提前关照乙方设计职员并以书面形式关照工长,待乙方设计师提交注明工艺做法和报价的工程变更单经甲方具名认可后再进行施工,工程项目造价以有甲方具名的工程预算书为准,如有增、减项或某项变更再另行结算,预收项目以实际发生打算,多退少补;
工程款支付
条约第十一条约定工程款于开工前三日支付55%(88000元)……,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变中约定签订条约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25%工程款,乙方为甲方保留此类活动及优惠内容,待甲方补齐55%工程款后,乙方方可进场施工;
设计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供应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双方应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违约任务
条约因甲方缘故原由无法连续履行的,应赔偿乙方工程总造价(甲方供应材料价款不计入)20%的违约金等内容。
小威于当日(2021年12月19日)向某装修公司支付24000元,某装修公司财务出具收据一份给小威,收据上载明“上林县某小区小威交来装修定金(扫码)贰万肆仟元……”小威在收据上署名。
条约签订后,某装修公司上门为二人供应了量房、水电定位、全屋设计并供应效果图等做事。后因小威小莲对设计方案并不满意尚未选定末了的方案。
在双方连续沟通中,双方对条约增项产生争议,某装修公司须要重新确定条约价款订立新的条约方能开工,再加上双方对《预算单》中所赠予的床是否包含床垫产生不合。在协商变更条约过程中,双方终极未达成合意,某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在微信上对原告表示“那你找他做吧,换个设计师”。
之后小威向某装修公司表示已交的24000元用来跟某装修公司购买瓷砖,某装修公司也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二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并哀求某装修公司返还二原告装修预支款23500元的诉求。
另查明,2021年12月19日,在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当日,某装修公司员工黄某通过微信转账1115元给小威。
某装修公司应诉后,提出反诉,哀求小威、小莲返还1115元。
02
法院讯断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讯断: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小莲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于2022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小威、小莲退回14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小威、小莲其他诉讼要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要求。
法官说法
虽然小莲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但本案系小威、小莲购置商品房委托装修公司进里手庭装修,从条约约定的内容来看,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按照定作人的哀求完成事情,交付事情成果,再由定作人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应系承揽条约法律关系。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条约,双方应恪守履行。
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是否应该解除问题。条约订立后,小威依照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装修公司也对房屋进行了丈量、水电定位并绘出了设计方案效果图,由于小威、小莲对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等方面不满意,对赠予的家具与原告理解上存在不合,双方在微信上多次为变更条约重新定价进行协商,也未能达成合意,条约价款迟迟未定,导致房屋无法开工装修,条约实际已无法履行,双方的条约目的均未能实现。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事情前可以随时解除条约,故案涉条约已无连续履行之必要,小莲一方作为定作人,哀求解除条约,法院支持。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定作人已关照装修公司解除条约,小莲因此提起诉讼的办法主见解除,故法院确认小莲和装修公司所签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约》于载有解除条约内容的起诉状(起诉状事实和情由部分原告明确哀求解除条约)投递之日(2022年11月10日)解除。
关于小威支付的24000元性子如何认定问题。已交付的24000元款项性子认定问题,应结合在案条约约定和当事人的合意综合进行剖析评判,不能仅凭收据在形式上所呈现出来的表面状态机器认定。在本案中,小威向某装修公司支付24000元,付款之日与条约约定的支付装修预支款的日期吻合,由此可见,24000元的支付,应是基于双方订立的装修条约中对装修预支款的约定,出自双方合意。而装修公司在收取24000元后给谢某出具的收据中,却在收据上载明是定金,小威也同样在收据上署名,从收据的外不雅观形式上来看,小威署名的行为彷佛是认可是款项性子是定金,实在不然。
首先,在收据上载明为“定金”这一行为,仅是装修公司在收取款项后的单方行为,综合全案证据,定金并无条约约定,亦无双方合意,且小威和小莲在过后也并未对装修公司的这一单方行为进行追认;
其次,小威不认可款项是定金,却还在收据上署名,是由于写有定金的这一载体是收据,署名行为的性子并非是对定金性子的认可,而是对装修公司收取24000元这一数额的确认,超出小威确认范围之外所载明的“定金”,仅是装修公司的单方行为;
其三,案涉装修条约的文本格式、收据的格式均由装修公司一方供应,收据内容亦是由装修公司所写,装修公司是作为供应格式条约的一方,地位相对强势,小威、小莲作为非格式条约供应方,地位较弱,纵然装修公司在收据上单方载明了“定金”字样,作出不利于小威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但是小威作为地位较弱的一方,此时在款项已经交付对方的条件下,无情由不领受该收据作为自己已交付24000元的凭据,纵然该收据附加有不利于自己的内容;
其四,装修公司将款项性子单方变更为定金,该行为于谢某一方不利,应该经谢某一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将款项认定为定金,仅凭收据上谢某的署名行为,不敷以认定谢某有该意思表示。综合考量以上四点情由,法院终极认定所交付的款项性子属于装修预支款,而非定金,再结合条约履行程度,扣除了部分金额后,讯断装修公司返还小威、小莲14000元。
关于1115元是否应该返还装修公司问题。该笔用度系装修公司员工黄某个人转给小威,无证据证明系工程垫付款,且装修公司无证据证明过后已经将该1115元付给黄某,即装修公司无证据证明1115元已由自己实际支出,该反诉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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